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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打广告、做宣传”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企业销售额。比如在电梯间、公交车车体等投放广告,电视、APP等新媒体播放企业产品介绍,也有一些企业会将印有企业的logo的小礼品分发给客户。在财税处理中纳税人经常会产生误区,认为这些支出都属于广告、宣传费,均应取得适用税率6%的广告服务发票进行列支,实际上取得何种品名的发票要区分具体的情形,我们就常见的投放广告形式进行梳理:
01
广告策划和投放全部委托广告公司
企业将前期的广告策划活动和后期的广告投放工作全部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相关的处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对于此种广告宣传方式,企业应取得适用税率6%,品名为“广告服务”发票进行列支。
02
企业自行进行广告策划及投放
企业有专门的广告策划部门,对将要宣传的产品进行自行策划,后期找广告位招商方进行洽谈,按照不同的投放方式进行取得何种税目税率的发票。
(一)在电梯间、户外墙面等张贴广告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企业在电梯间、户外墙面等张贴广告,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此种方式广告投放,企业应取得适用税率为9%,品名为“不动产租赁”发票进行列支。
(二)公交车车体张贴企业海报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企业在公交车、地铁等张贴广告,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公交车、地铁等属于动产,对于此种方式广告投放,企业应取得适用税率为13%,品名为“有形动产租赁”发票进行列支。
(三)印有企业的logo的小礼品分发给客户
公司将印有企业logo的小礼品比如抽纸巾、文具袋等发给潜在客户,用于增加企业的知名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公司从广告公司购入印有公司LOGO的宣传品,该宣传品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购入后宣传品的所有权也转移给公司,广告公司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不是提供广告服务,公司应取得销售货物发票,税率为13%。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