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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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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19-12-19 作者:山东乐享财税 点击:

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综合所得应按照年度汇算清缴,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综合所得的主要内容是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每个月财务人员都已经进行了预扣,年末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如果每个人都来实施个税汇算清缴,既无必要,也浪费资源,税务机关因此特别规定了三种情况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这个规定非常有意思,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优惠,我们曾经做过测算,年收入12万的情况下,社保完整合规缴纳,如果有孩子上学,有老人赡养,有房子供贷款,基本上也就不交个税,因此国税总局觉得还不如大方一点,无论实际情况如何也基本差不了多少,还不如就别麻烦自己麻烦别人;

另一条是补税不超过400元也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实质上也就是将这部分税给免掉了。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只从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各项专项扣除也正确申报的话,那么预扣个税应等于最终汇算清缴的结果,没有必要在做个税汇算清缴。当然,如果虽然出现退税但纳税人自行放弃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附:最新个税汇算清缴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www.jiaodiantax.com/index.php/Pc/Article/article_details.html?id=510





本文网址:http://www.sdlexiang.com/news/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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