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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问一下一家生产型企业A和一家贸易公司B共同参加展会,付款和发票开具的名字都是A公司,但实际是应该两家平摊费用,那A公司可以开具发票给B分摊费用吗?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
一、共同接受劳务的所得税处理
这实质上属于A和B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专门谈到了这种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是非应税劳务,自然不涉及发票问题,正常外部凭证(如收据)和外部凭证分割单即可。麻烦出现在增值税应税劳务上,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很清楚,就是谁的费用谁承担,谁扣除,那么既然是AB两家共同参会,就应该理解为共同接受会展服务,即使发票统一开给了A,也不能A一家扣除,而是将对应B公司应分摊的费用分给B入账。
这里就出现了以发票为基础的发票分割单,所得税在这里认可没有发票,仅有分割单的B公司这部分真实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是共同接受劳务?在本案例中,个人认为至少需要提供两份合同:
第一份合同是A公司同会展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展会服务细则,这里面不一定会有关于B公司的描述;
第二份合同是B公司同A公司签署的关于分摊会展费用的协议,约定B公司如何分摊,如何付款,取得何种凭据等。
二、共同接受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所得税可以以分割单入账扣除,但增值税就出现问题了,A公司取得发票可以正常认证扣除,但实际费用只承担了一部分,在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取B公司的分摊费用冲减入账,这样一来,A公司能否将全部增值税进项扣除呢?
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A公司只能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对应的进项进行抵扣。这样一来,B公司也有问题,虽然分割单解决了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B公司没有发票无法正常抵扣这部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
因此实务中,我的建议还是如果出现劳务费用的分摊情况,还是预先设计好,AB公司各自同会展公司签署协议,各自付款,各自取得会展公司开具的发票,这样一来增值税与所得税就都没有问题。但是万一发票已经开具给A公司怎么办?能不能从A公司再开一张发票给B公司呢?我觉得这也是一种办法,可以理解为会展服务的转售行为,A公司统一采购服务后将一部分服务转售给B,对B开具发票,B公司以发票直接入账亦可。
三、其他业务的发票分割单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中,还有一种分割单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就是房屋租赁中出现的水电费等共同费用的分摊。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另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酒店租用一家公司房屋营业,水电气开户都在公司名下,因此发票只能开给公司,公司可以以分割单出具给酒店,酒店入账即可,但需要注意,增值税问题依然未能解决啊!
如果不是因为租赁原因,这种共同分摊水电费就必须被理解为水电转售行为,典型的就是物业公司,营改增后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直接被定义为转售,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物业公司水费上下游的税率不一致带来了巨大的麻烦,最终国税总局才单独为物业公司制定了水费简易计税且可差额的规定。
因此,实务中切不可将发票分割单无限扩大,只有严格符合所得税文件要求的两种情况才可以以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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