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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对象,旨在利用这一类企业在市场中的多方面优势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税收层面,国家在年初出台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大幅度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鼓励其大力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于允许享受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作出明文规定,那对于视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否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总领性文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上述政策明确规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同时特别说明,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实务当中,存在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二级分支机构,大多数分支机构执行单独核算方式,这种情况下,很多财务人员对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持有不确定的观点。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文件,当中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答复:
“8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这里解读一下答复的内容,对于分支机构来说,通常是需要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以独立纳税人身份进行核算,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这里需要关注身份变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只有参与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反之,若想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变更为独立纳税人身份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才可以享受。
特别强调,一旦变更为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原文链接:https://www.jiaodiantax.com/index.php/Pc/Article/article_details.html?id=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