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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已经成为每个经济实体在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文件之一,对于合同条款的把握,每个公司(稍具规模)都会有法务部,或者是有专门的合作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以期能为企业降低风险及减少违约责任。
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更新,合同中以前不被关注的财税条款显得越来越重要,最为突出的就是以下两个条款: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都会以总价款的形式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工程总价款28000万元。这种条款的约定会带来两个税负问题: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如果合同价款简单粗暴的只写价税合计金额,那么企业就要对增值税部分也要缴纳印花税。别看印花税是小税种,但是印花税是对合同签订双方都要征税,因此,合理的约定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于双方都非常有利,可以合理的少交印花税。
2、增值税
从2016年开始,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的企业都开始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的多少既取决于合同的价款,也取决于经济业务适用的税率。如果遇到税率变动,那么在合同执行时会出下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签订合同时只签订了不含税价,那么就按照不含税价和新的税率确定税额,按照价税合计收取款项。
第二,如果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不含税价和税率,由于税率是法定的,签订的税率对双方的约束是必须合法的,所以原则上应该按照不含税价和新的税率确定税额,按照新的价税合计支付和收取款项。
第三,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只签订了含税价(即价税合计),那么即使税率由16%降为13%,也应当按照含税价支付和收取款项。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在遇到税率变动时,都不会出现纠纷,也不会损害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因为约定的很清楚,甲乙双方也对于税率的变动有预见。但是第三种情况,由于合同中对于价款的约定没有分价款和税款分开表示,那么在遇见税率变动时,会造成合作双方出现矛盾,特别是对于接受发票付款的一方来说,提高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如果双方沟通不好,就会出现伤和气的事情。毕竟,税收红利人人都想得嘛。
在以往的合同签订中,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都不会被关注。甚至合同中就无发票条款的约定。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加强,特别是以票控税的措施的愈来愈严厉,如果不及时取得合规的发票,发生的成本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不能抵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更不能抵扣。企业的税负瞬间增加了最少50%以上。因此发票条款的约定也逐渐成为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既然发票条款这么重要,建议在合同中对于发票条款做如下约定: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约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指明条款所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发票未按期提供或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增值税无法抵扣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票据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由甲方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将发票交接给甲方后,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发票遗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这样约定,既保护了付款方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因为发票问题造成经济纠纷的问题。
为了适应经济的业务发展,为了企业有效的成本效益管理,也为了企业能规避不要的财税风险和经济纠纷,以上两个重要条款将成为合同中有效的重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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