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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税务机关也通常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来确认企业的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并实施纳税鉴定,对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等进行确认。企业未来的发票开具类型也应当依据税务机关纳税鉴定结果进行限制。
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出现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活动,如企业将多余不动产对外出租,出现租赁业务;再比如企业将富余资金对外拆借,收取利息,出现贷款服务。这些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活动是否还需要代开发票?
营改增后,答案是很明确的,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实务当中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企业可能开票系统中没有这个征收品目及征收率,无法直接开具。咨询税务机关时被要求企业先去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再增加相应增值税征收品目及征收率。我们的观点认为完全的一刀切是不对的:
首先,税法中从未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增加经营范围,只要真实发生了业务,同协议、资金流一致,就应该可以开具;
其次,如果开票系统无此品目,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通,税务机关应按照两类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今后长期持续性从事此类经营活动,那么应当先增加经营范围,然后重新增加纳税鉴定内容;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偶然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比如拆借资金收取利息,并非以此作为主要业务和长期业务,那么无需增加经营范围,直接申请增加开票品目和征收率即可,税务机关不能以经营范围为理由拒绝企业合理要求。
关于这一点,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作了规定,典型的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中所属:“企业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这意思相当清楚,虽然营业执照是纳税和开票的参考,但毕竟是两回事,税务机关征税和企业开票也应当依据真实业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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