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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有何新的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还有就是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
(2)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建议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对应的简称。同时,企业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看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
2.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报销加油发票有什么新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开具,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体要求如下:
(1)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3)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5)发票类型要求按照以前规定执行(除明文要求开具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3.2018年1月1日后,收到票面上没有简称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但建议纳税人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可以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提供帮助。
4.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没有显示简称,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规定,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务机关通过代开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没有简称,不影响正常使用。
5.企业去商场购买一些礼品回馈客户,商场能否开具品名为“礼品”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商场应根据实际销售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不能笼统开具“礼品”。
6.我们公司采购月饼用作礼品,卖方开票商品和服务名称填写“礼品”可以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并没有礼品这个项目,需根据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开具发票,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没有单独的月饼细目,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的“糕点”细目(商品编码:1030201010000000000),可供参考。
7.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8.公司招待客户在餐厅消费,餐厅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每道菜的名称填写在发票上吗?
答:餐厅实际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直接开具“餐饮服务”,无需列出每道菜的名称。
9.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10.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如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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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单的打印纸从哪里买?
答: 清单的打印纸税务机关没有要求,适用A4纸打印即可。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语,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国际通用性(如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行业惯用性,则可以使用。
13.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14.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15.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支付凭证,原则上可以作为入账的凭证。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根据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6.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答: 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7.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么?
答:本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取得没税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做帐?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2017年7月1日前所取得的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未填写信息的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后能用作报销凭证。
19.我们开的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也要求提供并填写税号么?
答: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
20.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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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哪里可以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答: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22.2017年16号公告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对于其他栏次,如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填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
23.我司为商业企业,购入零散配件进行组装成台机器来销售,例如组装台式机电脑,按照公告的要求,销售时开具发票是否仍需按照零配件的名称逐一填开?可否按照成台或成套机器来开呢?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2017年16号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如贵司最终销售的产品确是组装电脑,则应按组装电脑据实开具。
24.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25.我司通过投标取得一个项目,我方提供技术服务业务,但是由于对方在招标的时候税率选的是17%,现在要求我方一定要开具17%的发票给对方,可实际我们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请问我们可以根据对方的要求开具17%税率的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2017年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如贵司提供的确是技术服务,则开具发票时必须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正确的开票编码,开具税率为6%的技术服务费发票,不得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26.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只写商品名称可以吗?
答:不可以。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对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我是做批发的,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特别多,金额小,每张都分开特别麻烦,能开到一起吗?
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开具管理员可以吗?
答: 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
29.电子发票,打印出来黑白的也可以入账对吗?
答:电子发票用黑白打印机打印出来,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30.我们购买猪、牛、羊肉,发票上没有单价数量可以吗?
答: 不可以,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建议退票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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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答: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身份证号码。
3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退回开票方?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33.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35.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非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则需要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月的发票企业在系统中按实际情况选择理由;隔月的发票只能选择“购买方拒收”。
37.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38.发票过了认证期限可否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