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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显示屏10000个,单个价值6000元,能否用低价值租赁豁免入表呢?
解答:
所谓“低价值租赁豁免入表”,就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采用简化会计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19)中,对于“低价值租赁”均没有规定明确的价值标准。但是,在应用指南(2019)的【例45】中的分析中,有这么一句话:“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金额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
应用指南(2019)解释: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简化会计处理。
在应用指南(2019)的【例45】中,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平板电脑、桌面打印机、手机、办公家具、饮水机等,都是能够单独使承租人获益,且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反之,对于服务器组件,由于不能使承租人单独获益,需要与其他服务器中的其他部分高度关联,及时单价较低,也不能作为低价值租赁资产简化会计处理。
回到提问本身,显示屏其实跟应用指南(2019)的【例45】中服务器组件一样,也是不能使承租人单独获益的,需要与主机等配合使用,因此,也不能作为低价值租赁资产简化会计处理。即: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需要进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