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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B企业业务人员每销售一件按箱外码扫码得5元奖励,下游企业C每销售一件按箱内码扫码得3元给的销售奖励,费用都由A企业出。请问:
1.A企业有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2.该项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3.如果能够税前扣除的话,该以什么项目?手续费或佣金?还是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需要发票吗?
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假如A企业给B企业和C企业的奖励都是给个人的,B企业和C企业的销售人员是随机的(甚至以外的其他个人),并不是固定的,这些个人与A企业之间也没有签署促销协议,领取奖励的个人对A企业并不有相关的义务,只是A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并不是一项双务合同。
该促销行为,与最终客户扫码获现金红包的性质是一样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A企业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A企业由于无法获得实际获奖人员的身份信息,在办理“偶然所得”申报缴纳时,应先到税务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然后就可以不需要个人身份信息也可申报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所谓“销售奖励”,实际是一项促销费用,促销费用在属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业务宣传费”,可以按规定税前限额扣除。
A企业通过扫码现金红包的形式促销,个人获得现金红包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该行为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A企业可以税前扣除该促销费用的支出,且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以“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会计处理
在实际支付现金红包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