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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已签订租车合同,且约定车辆租金并入工资(在工资表内设专栏列示)支付发放,按照工薪所得代扣个税,此时员工还需要前往税局代开发票吗?
解答:
按照提问描述,所谓的“私车公用”租金已经作为了员工补贴处理,且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个人从任职或雇佣单位取得的补贴、津贴、补助等,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给个人的以内部凭证和付款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员工领取工资(包括补贴、津贴、补助等),是不需要提供发票的。
“私车公用”在税务稽查中,遇到较真的税务人员,很难被认可,即使取得了租车的租赁发票以及加油费发票等。因为很多企业的所谓“私车公用”在实务中以及具体管理中,很难区分“私用”还是“公用”,车辆多数依然是员工个人在使用与控制,很难做到按照公司“公有”车辆的管理。因此,导致实务中很多所谓的“私车公用”就是一种变相的发补贴或所谓“税收筹划”报销加油费等。
目前,税务稽查非常的严格,“私车公用”报销租赁费和加油费的税务风险急剧上升,甚至税务局已经出手打击宣传通过该手段节税的中介机构。下面截图,是最近税务总局网站公布:
因此,提问描述的做法是可以的,也是不需要再去开具发票的。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