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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会计准则是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和最低折旧年限的,需要我们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地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明确的,比如房屋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说明:虽然总局没有针对无形资产出台类似规定,但是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方面,有太多的相似性,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并没有限制范围,因此,同样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的摊销。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