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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多开发票,该怎么处理?
解答:
需要区分多开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供应商随货开具了发票,采购商在实际验收货物时,出现少许短少,导致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发票的,供应商不愿重开发票的,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货物验收单据以及供应商同意扣部分款项的同意书等,采购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进行税务处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农产品销售发票正常计算抵扣税额,然后对扣款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2.该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少付款部分的金额需要剔除。
同样的,还有单位职工出差时,发生的费用超过企业的报销标准的,比如乘坐了更高档次的高铁、更高仓位的飞机,或者入住了更高星级标准的酒店,在实际报销时按照企业报销标准予以报销,多出部分的金额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对于该类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也只能按照报销金额为准,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供应商多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则该发票既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供应商多开发票的,只要是真实的交易,企业可以在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会计处理
1.采购货物发票多开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显示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实际付款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发票少付款对应的进项税额)
2.交通费、住宿费等金额多开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显示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实际付款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发票少付款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税务处理的政策依据
1.虚开发票定义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企业没有支付或负担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虛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