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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收到政府补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又是比较“苦恼”的,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笔者提醒今年收到政府补助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前,注意系统排查这方面的税务风险,以便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厘清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后,首先需要判断补助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到的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则补助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关注国家、所在省份财政及相关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拨付计划、支持政策以及具体管理要求,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可以申请的财政补助,同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此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条件。
例如,安全生产类企业应对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明确其生产范围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确定属于相关范围后,还应根据从事具体业务,对照财资环〔2022〕93号文件和相关文件,准备证明其经营范围的资料,申请补助资金。再如,近期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85亿元,明确要求提前谋划2023年巩固衔接工作,切实维护和巩固脱贫攻坚战成就。联农、带农、富农等产业企业,可以动态关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的后续要求,及时申请补助。
单独核算财政补助
在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中,单独核算很重要。笔者建议企业,通过单独设置的财政补助台账,具体记录每笔补助的收支情况。企业如未单独核算财政补助,那么相关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制造、销售医疗用品及有关设备,因研制与开发医用水胶体敷料获得财政补助5万元。假设该笔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收到该笔补助后,甲企业并未单独核算该笔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在收入总额中扣除了补助金额。这种处理是错误的,鉴于甲企业并未单独核算这笔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在年底进行纳税调整,将5万元计入应税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5×15%=0.75(万元)。
单独核算不止是事后工作。实务中,政府会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此时,就需要企业把单独核算的工作做在前面。例如,政府对乙排污企业予以奖励,根据乙企业的污染物减排工程类项目按减排量认定绩效,并给予补助。2022年11月,乙企业收到阶段性补助10万元。假设该笔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乙企业如果能事先按减排项目进行核算,单独记录每个项目的收支情况,那么在收到补助时,即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0万元;如果没有事先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则应将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
久未处理的补助须缴税
在完善独立核算后,企业还须关注财政补助的后续处理。其中,长期未处理的财政补助,很可能需要缴税。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据此,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递延收益等科目,分析有无超期未申报收入。如有,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切勿为了在5年内消化补助收入,采用虚列费用等手段转移该部分补助收入,被发现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等,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