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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油卡充值预付性质普通发票可以报销车补吗?
解答:
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加油发票等来报销各种补贴,包括车补,其目的就是想交点税,既让员工少交点个人所得税,又让企业少交一点企业所得税,最好还能让企业抵扣一点增值税。
那么,员工拿加油票(包括油卡充值性质普通发票)能否实现上述目的呢?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即便是员工拿了发票来报销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补贴”,也是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税务稽查案例表明,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会特别注意各种实物补贴以及采用报销形式发放的各类补贴。很多企业对于各种实物补贴以及采用报销形式发放的各类补贴,没有依法扣缴与申报个人所得税,没有尽到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最后导致税务局依法进行处罚。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人说“油卡充值性质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消费前,不得税前扣除。其实,这种说法针对企业本身的汽车用油是正确的,但是针对于本身是员工补贴就不一定正确。
在作为员工补贴的情况下,该项支出本身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员工或雇员给任职或雇佣单位提供因为工资而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真实地反映为员工补贴的,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如果员工拿发票报销(包括预付性质的不征税发票),但是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以及税务方面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税前扣除的,是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的。
如果企业将员工补贴通过报销的形式,会计核算计入到工资或福利费以外的成本费用的,比如将员工报销车补的加油费与企业用车混淆在一起计入运输费等,既不扣缴个税,又想“浑水摸鱼”,就涉嫌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导致企业少缴税,就涉嫌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局在稽查该类情况时,处罚企业引用的依据,通常就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报销车补,重点不在发票发票,即便是没有发票也可以支付车补,而是对于车补报销后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留下极大的税务风险。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