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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后果有多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B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货但拒不开具发票,A公司有何法律风险?
【解析】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单地说:销售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应当开具而拒不开具发票,税局最高可处1万元的罚款。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案例】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被税局罚款6000元
2022年6月23日,广东省税务局披露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南海税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文披露:
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BED67T),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开发票1份,未开票金额价税合计共1,555,546.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规定,处罚款6,000.00元。
来源: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