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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好多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有的仅仅是写了个简称,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不合规发票: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2.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为“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发票的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项目填写不全(包括用简称)、加盖财务专用章或盖章等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鉴于新疆部分单位名称较长的实际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
其他省市区没有见到类似于新疆的规定。
因此,发票抬头用简称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为“不合规发票”,除新疆企业按照规范简称开具外,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为“不合规发票”的,企业应及时找发票开具方进行更换重开。
来源:税屋,原文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47/77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