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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学习笔记】
上述文件说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
【例】某纳税人,2022年8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8月之前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
1.2022年7月取得财税人员培训费专票,不能抵扣进项
2.2022年9月取得购买商品A的专票,该商品一般纳税人后销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3.2022年9月取得购买商品B的专票,该商品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了,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该专票不能抵扣(虽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专票,但是用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
4.2022年7月取得购买商品C的专票,该商品一般纳税人后销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专票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不起,该专票不能抵扣;(偷偷告诉您,如果7月份开的专票错了,9月份重新换开票,您说能不能抵扣?)
【总结】
抵扣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等特殊情况
1.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取得抵扣凭证;
2.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
2017年7月的解答——
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在其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税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