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享财税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代理记账许可证:DLJZ37011220180010
企业名称:山东乐享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专线:400-6979-788
手机:15069135988
邮箱:3522731887@qq.com
网址:www.sdlexiang.com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大厦1902室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可以报销吗?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是否具有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一样的法律效力,打印出来以后可以用于正常的报销吗?是否可以以拒绝接收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档打印出来以后的),如果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呢?还是任何情况以下都不得拒绝接收?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答复机构]财政部会计司
[答复时间]2021-12-31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5月的解答——
门诊收费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员工注射疫苗支付款项,取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对方为一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该收据是财政部监制并加盖了收费专用章。该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来源:税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