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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油卡、etc充值,开了普通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无论是加油卡充值,还是etc充值,都是一种款项预付行为,虽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实际消费,因此仅凭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者说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还不充分。
对于充值卡性质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能够证明预付款已经实际消费(耗用)的证据材料。比如超市购物卡的充值卡,除了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外,发给员工作为节假日福利的需要有员工签收证明、企业自己购物的应该有购物小票以及货物验收入库单等。
对于加油充值卡,比一般的充值卡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在充值时借记“预付账款”,根据实际加油记录冲减,并将加油记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对于etc充值,同样应该在充值时,借记“预付账款”,然后登录etc管理平台下载并打印当月的消费记录作为原始凭证,冲减“预付账款”。消费记录与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共同构成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规定,如果在etc充值时没有索取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的,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再申请开具征税发票,并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