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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此项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政策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否可以享受该个人所得税优惠呢?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有经营所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似于临时个体工商户性质,同个体工商户一样要进行纳税申报。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等待遇,比如增值税起证点、免税额、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但在个人所得税优惠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而何谓“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就是说,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执业,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个人所得税所得减半优惠仅限于“个体工商户”,而临时税务登记又不完全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所以,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经营所得减半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临时税务登记个人以及其他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