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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每月都有多次加起来有几干元这种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不能做费用吧?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备注:也就是500元/次)
因此,对于采购取得的是收据,虽然金额也在500元/次以下,但是下列情况的不得税前扣除:
1.采购对象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
2.采购对象虽然是个人,虽然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至于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满足上述28号公告规定标准的收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