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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一个公司注销后,股东觉得一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已经没什么用了,放在房间里挺占地方,于是就把这些会计资料都烧掉了。
但这个公司被人举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检查人员询问他为什么要烧掉账册,他很诧异地说公司已经注销了,这些资料也没用了,我不能处理掉吗?
不止是他,一些从事财税工作的人也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是公司,公司注销如人死灯灭,保管主体已经灭失了,这些会计资料自然也成了无主的资料,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3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是永久。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那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该如何处理呢?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上述移交档案虽然没有明确“有关单位”具体是哪些单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会计档案在公司主体灭失后,是需要移交的,而不能是销毁。
在2016年1月1日已经作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32号)对保管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股东作为原公司财产所有者,应该承担起保管会计资料的责任。
对于上述被查公司的股东,擅自销毁了会计凭证和账簿,会承担什么后果呢?我们来看看会计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这些条款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不要把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当做躲避税务检查的良策,被税务检查了,可能会被补税罚款,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而躲避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是一定触刑法的,孰轻孰重,相信每个人都能掂量出来。
这个案子移送公安后,我没有再特别关注过,后来听说,股东因故意销毁账簿被判了三年。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