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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怎么办理?
解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在整个《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就没有关于独资企业转让的规定,更加没有关于负责人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就是投资人,如果投资人发生变化说明原独资企业的法律主体就变化了。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既不能对外转让,也不能变更负责人。如果投资人不想再经营该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解散与清算,然后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股权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没股权转让的说法),有意接受相关资产的投资者可以注册新的企业进行购买。
2014年7月的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改成法人企业是否需要清算?
问:甲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不再授予非法人企业,因此甲公司不得不改制为法人企业,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改制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改制时是否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属于投资人决定解散情形,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