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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年终的回顾与盘点必不可少。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年度实施的与发票相关的重要新政有哪些。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执行时间】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二、发票用途确认错误可以更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执行时间】2020年1月8日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3号: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四、新版电子普通发票推行,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执行时间】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政策提醒】看到没有专用章的电子发票不要误以为是假票。
五、丢失发票后续处理方式简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执行时间】2020年1月8日实施
六、异常凭证范围扩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以下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情形为: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实施
【政策提醒】异常凭证扩围,纳税人应进一步加强对取得发票的审核,尽量避免取得异常发票,给自己造成经营损失。
七、两种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一)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二)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执行日期】2020年2月1日
八、疫情减免可以先办免税,后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8号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执行时间】2020年2月6日实施
九、免费发放税务UKey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
【执行时间】2020年2月27日实施
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十二、新增不征税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执行时间】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学习】开票软件中,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3个编码,分别是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616: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征税发票截止目前共有16类。
十三、二手车经销单位开具0.5%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提醒】该政策仅适用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能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该政策。
十四、新增一种通行费电子票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执行时间】2020年5月6日起实施
十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逐步推行
【政策依据】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2号《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试点,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