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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合同不仅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据,也是税法中判断收入确认的一项重要依据。年末了,很多财务人员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到了,但是对方不是不支付就是拖欠至跨年支付,出现这种情形我是否该确认收入?该确认为哪一年度收入呢?今天,笔者就从企业所得税方面,为各位读者朋友梳理一下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判定收入时点的3类特殊情形。
第1类、租金收入确认要盯紧合同约定时间!
例1.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相邻企业乙公司因季节性生产经营需要,与甲公司签订了短期仓库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为6个月,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价税合计金额共计65.4万元。因乙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双方约定待合同到期后,乙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该笔租金实际在2021年1月份支付,那么,甲公司应将该笔不含税租金收入确认为2020年度还是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即便甲公司在该时点未取得租金也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而不能以实际收款时点确认收入。
可能有读者朋友对该政策规定有些不理解,明明连租金都没有收到,企业为啥还要确认收入呢?针对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作出了如下解释: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此,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在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时,我们一定要盯紧合同约定的时间。
不过,我们还要注意租金收入中的特殊情形——提前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2类、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盯紧合同约定时间!
例2.甲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火锅连锁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盟合作业务。2020年7月1日,张某经考察与甲公司签订加盟协议。根据加盟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张某加盟后可以使用甲公司的标识等开展经营活动,但需要支付品牌经营特许权使用费。出于疫情因素影响,为照顾张某,双方约定,甲公司按张某的加盟店在2020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的5%计算收取品牌经营特许权使用费,张某应在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假设由于张某经营不善,2020年末未能如期支付,该笔品牌经营特许权使用费一直拖欠。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应何时确认该笔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其释义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zhuanli权、非zhuanli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中,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也属于特许权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加盟协议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张某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即便甲公司未收到款项也需要在当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3类.利息收入要盯紧合同约定时间
例3.甲公司是一家金融投企业,2020年7月1日,甲公司投资W集团公司发行的半年期公司债券,协议约定,W集团公司在到期日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及本金。假设2020年末,W集团公司未能如期履约。那么,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甲公司还是否需要确认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由于合同约定的债务人W集团公司应付利息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即便甲公司没有如期取得利息收入也应确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