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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庆、中秋节期间,很多企业购入月饼等商品无偿赠送客户。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是将其作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个老生常谈,也是令很多财务人员纠结、烧脑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事儿。
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释义明确,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如果客户是单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一点没有异议。如果客户是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未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外购商品从条例来说,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但从实施细则而言,又属于将购入货物无偿赠送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一个事项适用两个不同的规定。也有人认为,交际应酬消费针对的是内部人员,如将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不属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增值税处理不同执行口径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的第4个问题,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回复: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是应按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内部人员为交际应酬而产生的消费。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外部人员应视同销售。
2020年8月《注册税务师》杂志发布《企业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客户未缴税被罚巨款》文章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该公司购入的1366部手机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购入手机的不含税价格为546万元,组成计税价格为60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02万元。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
笔者建议,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如果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文件规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视为个人消费,建议企业按当地税局文件进行处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建议企业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外购商品不对外销售并且外购商品时间与对外赠送的时间很接近,可按购入价作为视同销售金额。
原文链接:http://www.tax365.com.cn/news/csrd/202010/20201015/j_2020101507202800016027176319004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