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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以及收回投资的税收政策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不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和收回投资是两个不同的事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收回投资时允许确认留存收益对应的部分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而股权转让时不单独确认留存收益对应部分,直接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
2008年10月之前的解答——
关于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问: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请问,公司是否涉及到代扣代缴税问题?
回复: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是贵单位支付所得那贵单位就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